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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发〔2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和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重要措施之一。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要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调减森林采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监督和管理,对超限额和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严肃处理。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三日

  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1995年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到2000年底将执行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各地(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等单位,下同)按照我局的部署已完成了“十五”(2001-2005年)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现将我局的审核意见和保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关于“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2310.2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的分项限额为:主伐8451.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6053.2万立方米;其他采伐7805.2万立方米。按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11590.2万立方米,出材量6943.6万立方米,其中人工林采伐量7387.9万立方米,出材量3978.8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4352.4万立方米;烧材6367.6万立方米。全国竹类采伐限额为104636.5万根,其中,毛竹采伐限额56991.9万根,杂竹采伐限额47644.6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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