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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撤销公证书后公证费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司法部关于撤销公证书后公证费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84)司发公字第39号 1984年1月31日)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84)沪司公管字第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标的和按件收费的公证事项,如属公证机关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未按办证原则出具的公证书,经公证机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后,原收公证费退还当事人;如属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情况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审核不严导致错证而决定撤销公证书后,原收公证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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