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陈丕显同志在公安工作会议上讲话的精神,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分管劳改、劳教工作的负责同志以及劳改、劳教局(处),均应转入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劳改、劳教机关所属的全部单位,要按照整建制原封不动地移交,也就是人、财、物全部移交。为此要尽快造具劳改、劳教工作干部、民警的名册,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的名册,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表册,刻制、颁发新印章,收缴旧印章,要办理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物资等有关部门转移户头关系,认真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以六月三十日为截止日期,在两个月内交接完毕。
各地应尽快将这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定事项向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在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下,召开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公安工作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交接的计划。建议召开有各劳改、劳教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部署交接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司法厅(局)应派出有领导同志带队的强有力的工作组,分赴重点劳改、劳教单位,督促检查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 由公安、司法两部门共同向上级写出报告。
根据对敌斗争的需要,公安部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保留几个关押特务、间谍和其他要犯、知密犯的监狱。具体方案由公安部拟订上报中央审批。
(三)现在担任劳改、劳教单位警戒、护卫工作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照常执行任务,加强警戒、护卫。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为了认真做好警戒、护卫工作和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担任劳改、劳教单位警戒、护卫工作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位负责人参加所在劳改、劳教单位的党委,在业务工作上接受劳改、劳教单位党委的领导。担任警戒、护卫工作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同劳改、劳教单位要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做好工作。追捕逃犯,对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和假释人员的监督,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等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和劳改,劳教部门应继续按照现行制度和规定,认真办理,不得推诿。
(四)立即向劳改、劳教工作的干部,民警宣布:中央决定劳改、劳教工作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从事这项工作的干部、民警仍然是人民警察,着装、岗位津贴和工资待遇一律不变,不得降低。警服及其它公安装备的供应渠道不变。从事劳改、劳敦工作的全体同志,要继续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一面抓好交接,一面抓好改造和生产工作。绝不容许因为体制改革而影响和削弱工作,防止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乘隙进行破坏和逃跑。对于在劳改、劳教期间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确实没有改造好的,应当认真执行一九八一年五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应该法办的,依法给予惩处;应该强制留场就业的,给予强制留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