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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社会主义市场在国营商业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需要多种商业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协调发展。在积极发展集体、个体商业的同时,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开拓服务领域,灵活经营,方便人民生活,要把国营商业中的小型企业进一步放开。一部分企业可以改为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一部分企业可以直接转为集体所有制;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修配等小店铺,可以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
  小型零售商业企业的标准:以独立核算的自然门点为单位,京、律、沪三大市年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企业,省会所在地和重庆市年利润在十五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他城市年利润在八万元以下的企业。侨汇商店、友谊商店、石油商店、外轮供应公司、自选商场暂不放开。

  (一)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企业,按国家对待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管理。企业原有财产和资金属于国家所有:新增财产和资金归集体所有。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减半上交,维修和更新由企业负责。企业占用国家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应按银行利率缴纳使用费,对于缴纳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免收利息。国家对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税后余利较多的,可缴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具体如何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市粮店,逐步实行合理的批零差价,并选择几个城市按照集体经营的办法进行试点。试点单位除了搞好粮食供应、食品供应外,可以扩大经营副食品。自己加工出售食品、副食品,所用粮油等原料,同饮食行业一样,按零售价格供应。

  (二)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国家的固定资产按现值计价,连同国拨流动资金,实行有偿转让,分期归还。要明确规定偿还年限,还清后即为集体所有。对目前有困难的,可区别情况,适当延长归还期限。国家对企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制。企业可以吸收入股。

  (三)租赁给经营者个人经营的小店铺,实行招标方式,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国家向经营者个人收取租金,由招标单位负责维修。房屋租金标准,可在折旧基金的基础上,按不同地段区别对待。经营者个人除缴纳租金外,还要缴纳退休统筹保险金。其税后收入由经营者个人支配,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等,由经营者决定。浴池业、开水业在价格没有调整到合理之前,实际存在的政策性亏损,由市、县财政部门同主管部门核定补贴金额,补给经营者个人。招标单位同经营者个人要签订租赁合同,一定几年不变,严格按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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