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要鼓励各类专业户勤劳致富,但不可人为地“垒大户”。
总之,一定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一定要注意发展合作制度,实行税收调节,做好扶贫工作,并完善法制,保护合法权益,制止非法牟利,发展生产力,走向共同富裕。
切实帮助贫困地区逐步改变面貌
(十二)我国农村在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上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性。改变一部分地区的贫困面貌,必须做艰苦的工作和长期的努力。各级领导和每个部门都要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十分重视这些地区的工作,把改变贫困地区面貌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改变贫困地区面貌,需要从实际出发,分别情况,分级负责,分批治理。当前应把重点放在帮助那些至今尚未解决温饱的最困难地区,经过调查,做出规划,拨出资金,采取有效措施,使之尽快得到温饱,逐步走上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在一般的贫困地区,主要是落实政策,端正生产方针,在开发林、牧、矿业及其他土特产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把经济搞活。
(十三)国家拨给各省、自治区的支持贫困地区资金,都要进行清理,由省、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做出规划,经过论证,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资金、技术、人才配套支持。
(十四)设在贫困地区的国营厂矿,应扩散产品,积极帮助发展乡镇企业。国家无力经营的山林、草场、水面,可以承包给当地群众经营,也可以划出部分资源与当地群众联营。鼓励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企业。贫困地区的农、林、牧、副、土特产品,除国务院规定的个别品种外,都可以自由销售。
(十五)国务院和有关省、自治区都要建立贫困地区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利用各种渠道为贫困地区培养干部,同时从中央、省、地三级机关抽调一批优秀干部并组织志愿服务者到贫困地区工作。
加强领导,改进领导
(十六)这几年,中央对农村工作连续发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为推动农村改革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在若干问题上,也存在思想不统一,工作不适应,对新事物支持不够,对中央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必须加以克服。今后,各个地方和各个部门要维护党的政策的严肃性,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在重大政策问题上不得各行其是。修改不适合情况的过时政策,必须通过民主集中程序。需要变通执行的,也必须请示报告,经过批准。执行中遇到困难时,要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发挥主动精神,不能知难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