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粮食收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只能逐步完善,不可因为粮食生产出现年度性波动就动摇改革的方向。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在调整合同定购数量时,要注意照顾那些粮食增产潜力大、其他生产门路少的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粮食合同定购数量应保持稳定,主要通过乡镇企业“以工补农”方式,对生产和交售粮食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
为了合理调节粮食调出省与调入省之间的经济利益,促进粮食流通,发挥各自的优势,从一九八六粮食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调拨包干,并对调拨价格和财政补贴办法作适当调整。包干以外需要调出、调入的粮食,由各地区自行协商议价购销。
责成商业部和财政部尽快就上述两项工作提出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地应本着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把工作做细做实。
大城市要把蔬菜和副食品的生产、供应放在重要位置。要继续抓好近郊蔬菜生产,逐步开辟远郊蔬菜基地和外埠专项蔬菜基地,做到近郊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保证供给。要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蔬菜和副食品批发市场,为大批量农产品进城创造条件。
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厂,要从多方面为原料产地提供服务,帮助农民按工厂要求提供产品,逐步做到以加工指导生产、带动生产。农民和工厂签订合同,双方互惠,利益共享。
集体林区木材和牧区畜产品要坚持放开,不要退回去。各地要针对放开后出现的新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加以疏导,使木材和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尽快步入正轨。
流通领域必须坚持实行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一定要加快改革的步伐,增强经营活力,解决流通费用过高的问题,利用自己的条件,掌握必要的货源,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平衡供求的作用。
(九)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要正确处理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关系。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不可代替的重要产品,粮食生产必须得到切实保证。粮食又是低赢利的商品,农民要靠多种经营来补充收入,因此,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必须统筹兼顾,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以往单打一抓粮食生产,并没有达到更快增产粮食的目的,反而造成农村经济停滞的局面。近几年开展了多种经营,包括发展经济作物,发展林、牧、渔业,发展农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结果,粮食增产速度大大加快,农村经济全面繁荣。
在我国条件下,农业和农村工业必须协调发展,既不可以工挤农,也不可以农挤工。应当指出,不发展农村工业,多余劳力无出路,也无法以工补农。反之,没有农业提供不断增多的食品和原料,农村工业也难以持续发展。这两种结果,都会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