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抓好劣质煤的综合利用。根据原煤生产及洗选加工过程中劣质煤的品种和数量,发展与之相匹配的综合利用项目。选择先进适用的锅炉燃烧技术,建设和改造劣质煤电厂,发展热电联产,配建区域电网,以自用为主,余电上网。扩大煤矸石在建材产品生产和在筑路、复垦、回填等方面的利用。
3.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矿物。加强煤系地层中共伴生矿产资源,如高岭土(岩)、膨润土、油母页岩、蒙脱石、石膏、硫铁矿、硅藻土、耐火粘土等矿物的开发和利用,合理配置矿区生产力要素,发展共伴生资源的深加工,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4.加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以土地复垦为重点,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各种类型的矿区生态重建示范基地,逐步形成与生产同步的生态恢复建设机制。“十五”期间,矿区土地复垦、生态建设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效。对矿井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提高复用率,实现达标排放。到2005年,大中型煤矿矿井水复用率达到60%以上,外排水达标率100%。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完善煤炭工业宏观调控体系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应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调控。修订和制定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时发布煤炭工业鼓励、限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目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促进煤炭行业摆脱困境,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完善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实施矿业权制度,逐步对煤炭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为各类煤炭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采。鼓励有条件的煤炭企业建设大型坑口电站、铁路货运公司,或通过资产重组等形式与电力、铁路等企业联合经营,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煤炭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培育大公司和企业集团
优先支持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经营机制健全、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在股票上市、财政贴息、高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和支持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跨行业发展,组建综合经营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四)支持煤矿建设和技术改造
落实新建煤矿资本金和银行贷款,支持煤矿建设和前期准备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勘探程度。国家采取财政债券贴息等政策,引导和扶持煤炭企业对矿井、选煤厂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及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安全生产。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综合利用项目,保护生态环境,研究制定劣质煤电厂上网及电价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