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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风电”项目实施方案

“国债风电”项目实施方案
(国家经贸委 2000年12月28日发布 经贸资源[2000]046号)


  为利用好国债专项资金,顺利实施“国债风电”示范项目,进一步促进我国风力发电国产化的发展,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司于2000年12月28日以资源[2000]046号文下发通知,印发《“国债风电”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债风电”项目是利用2000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8万千瓦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示范风电场项目。其中包括内蒙古赤峰供电公司装机3万千瓦、辽宁营口供电公司装机1万千瓦、大连供电公司装机1万千瓦和新疆风能公司装机3万千瓦。
  二、“国债风电”项目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工程为依托,在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提高,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降低风力发电设备造价,增强我国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国债风电"项目实施原则和要求,是按照"用户牵头,项目依托,风险公担,效益共享"的原则,来实施国债风电项目。
  1. 风力发电机组国产化率考核办法:
  风力发电机组的国产化率按以下方法核定;除塔架外,国产化率按5个主要零部件计算:1)发电机;2)齿轮增速箱;3)电控系统;4)调向装置;5)叶片。
  每个项目总装机容量的30%应选用上述任何2个部件国内制造,按价格计算国产化率达到50%以上;总装机容量的40%实现4个部件国内制造,按价格计算国产化率达到75%以上;其余30%总装机容量应实现5个部件全部国内制造,按价格计算国产化率达到85%以上。
  示范风场采用的机组的单机容量原则上不设上限,对于使用低于600千瓦机组,上述5个部件原则上应全部国内制造。
  2. 对风力发电机组风电量的要求:
  风电机组实际年发电量不得低于整机厂承诺的年风电量的95%,承诺年限由购售双方商定。计算方法如下:P1÷P0>95%
  其中,P0为根据整机厂提供的风电机组功率曲线与当年一整年风频曲线所计算的应达到的年风电量。
  P1为该风机对应年的实测风电量。
  3. 对风力发电机组的售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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