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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02〕21号 2002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及有关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指导、监督作用,司法部决定从2002年开始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验机关与年度检验对象
  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的机关为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参加2002年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年度检验内容与年度检验材料
  (一)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无变更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的资产变动与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3.司法鉴定机构内专、兼职司法鉴定人情况;
  4.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重新核定时原则上每项鉴定业务至少应有2名专职司法鉴定人);
  5.各类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情况。
  (二)司法鉴定机构须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申请报告;
  2.《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审核登记表》;
  3.《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
  4.各类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
  5.司法鉴定机构注册资产证明(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检验时间及方式
  司法鉴定机构2002年年度检验的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
  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各司法鉴定机构在自检的基础上将年度检验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一年之内新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免予年度检验,但须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就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验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年度审核意见,同时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到年度检验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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