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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异地报考人员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对异地报考人员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自我部发出《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就应试人员户籍、工作在放宽地区,但在其他地区报名参加考试;或应试人员户籍在放宽地区、无工作,在其他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上述两种情况均符合异地报名条件)应如何对待等问题向我部反映和请示。对此,经司法部研究通知如下:

  一、户籍、工作在放宽地区但在异地报名考试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分数线的人员,提出按《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确定的政策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暂由报考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受理时,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及证件的原件:本人报考情况说明、考试成绩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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