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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培训工作应分别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或者由勘察单位之间联合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院校代培等多种形式进行。
  根据野外勘察工作受季节影响的特点,要充分利用间歇时间进行培训。
  要严格控制勘察单位非生产人员比例。要逐步改善勘察单位内部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级配。
  第四十九条 勘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考核晋升工作。在考核晋升工作中,要坚持领导考核和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区别不同岗位,根据勘察单位的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尤其要做好长期坚持野外工作职工的考核和晋升工作。
  第五十条 对先进勘察单位和优秀职工,应由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犯党纪、国法,或因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勘察单位和职工,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勘察单位要加强后勤工作。后勤部门必须树立为野外生产服务的思想,要建立一个建全的生产后勤班子。生产后勤工作一般应由懂业务、有野外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要关心职工特别是野外职工的生活,妥善解决野外职工家属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搞好勘察单位的基地建设。

第十章 勘察资格认证

  第五十二条 勘察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结合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颁发勘察证书后,才具有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
  取得勘察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单位的文件,对承担任务的范围和专业有明确的规定;
  (二)本单位是由专门从事勘察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并拥有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和管理制度,以及足够的勘察技术装备,具有独立承担批准范围内勘察任务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勘察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
  颁发勘察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承担任务的范围,要严格制止;如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直至收回证书。
  第五十三条 没有勘察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勘察任务。凡冒用持证单位名义进行勘察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
  正式勘察成果必须标明勘察证书的类别和批准编号。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勘察成果时,要首先审查勘察资格。
  第五十四条 凡我国能勘察的国内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委托外商勘察。如需要委托外商勘察时,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外商的勘察资格。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小型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
  凡承担我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外商,都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基本建设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时列出勘察工作进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全国勘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国勘察资格认证工作;
  (四)组织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五)推动勘察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勘察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勘察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推动勘察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制定或颁发基本建设勘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国家勘察技术标准、定额、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工程勘察统一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通用的勘察机具标准等;
  (八)推动和协调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的勘察管理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勘察工作的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各有关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勘察机构、队伍建设和勘察资格认证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各主管厅、局及地、市、县所属勘察机构、队伍建设和勘察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年度勘察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推动勘察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勘察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勘察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推动勘察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积极解决勘察单位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
  (五)组织审查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项目建设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勘察技术标准、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勘察工作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勘察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勘察工作经验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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