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注意墓室的结构。壁画、画像砖(石)和题铭砖(石)等应全部编号、摹绘、捶拓、摄影,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葬具、骨架和随葬品的清理原则同土圹竖穴墓。
第十四条 墓葬资料记录
资料记录原则同遗址发掘的要求一致。
1、文字资料包括:墓葬发掘记录表或详细文字记录、随葬器物登记表。
2、绘图资料包括:墓地平面图、剖面图,墓葬平面图、剖面图,以及必要的结构图、局部图、分解图和透视图。分层放置的随葬品应绘分层平面图。
3、摄影资料包括:墓葬结构、葬式、随葬品及与墓葬有关的遗迹现象等。
4、上述资料以单个墓葬为单位存档。
第五章 发掘资料整理与发掘报告编写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整理
1、全面校核田野发掘的记录资料。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严禁改动原始记录。
2、要尽最大努力复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运用地层学、类型学的方法考察全部资料,确认遗存的相对关系。
(1)选择层位关系明确、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组遗迹为典型单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变化,分型定式,确定标准器。
(3)确定的遗存的年代序列,并反复加以验证。
4、运用多学科的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遗存进行综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测定、热释光年代测定、人骨(尸体)鉴定、动植物、标本鉴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结构分析、金属成份、结构分析等。
5、参考有关资料,对遗存进行综合分析。
6、绘制遗迹、遗物图。编制器物卡片和各种登记表。
7、写出整理工作总结。对田野工作和资料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发掘报告编写
1、考古报告必须实是求事地、全面系统地发表资料。
2、考古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遗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既往工作历史;发掘工作经过情况;文化堆积(墓葬布局)与分期;遗迹与遗物;作者认识;有关专业技术报告等。
3、考古报告中文字、插图、表格、图版必须吻合,确保全部资料准确无误。
4、考古报告如短时间内不能发表,应先发表简报。多年发掘的大规模遗址、墓地,应按阶段分期整理,分期发表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