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面积的考古调查发掘,提倡拍摄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摄电影、录相等。
5、上述资料以探方或遗迹为单位存档。
第四章 墓葬发掘
第十条 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
墓葬发掘的领队职责和工作基本原则与遗址发掘相同。
墓葬发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布局、墓葬与相关遗迹的联系等,并应特别注意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墓葬封土
1、墓葬封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发掘封土前,应注意封土及其周围有关的遗存,并完成绘图、摄影、文字记录等工作。
3、发掘封土应分部进行,详细观察封土结构,注意封土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做好资料工作。
第十二条 土圹竖穴墓的发掘
1、排列密集、关系复杂或与遗址交叠的墓葬,应采用探方法,按遗址发掘的要求,逐层清理,直至生土。
2、必须搞清墓葬的层位关系,确认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区分盗洞、扰洞及其遗留的物品。
3、填土应逐层发掘,注意填土的结构及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存。遗物应全部收集。
4、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脚窝、工具痕迹、二层台、壁龛、腰坑等与建墓、葬俗有关的遗迹。要特别注意葬具及其他遗物的朽痕。
5、随葬品必须经摄影、绘图之后,方得移动。随葬品须逐件编号、登记,其编号必须与墓葬平、剖面图中的编号相符。复杂、易损物品的起取与保存,须遵照有关技术规定,由领队指定有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必要时邀请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处理。
6、人骨架应做性别、年龄及体质人类学等鉴定。保存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较差的,要尽量取回头骨、盆骨、肢骨和牙齿。骨骼标本要编号,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价值的,应按原状取回。有可能出尸体的墓葬,要做好出尸体的准备工作,并请医学部门协助处理。
7、陪葬坑、车马坑等遗迹的清理原则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条 砖室(石室、洞室)墓的发掘
1、发掘前须搞清墓葬范围及墓道(门)位置。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门)进入墓室清理,否则应采用揭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