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稽核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主管部门规定和领导批示等。
2.财务稽核的基本要求: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必须和批准的预算、计划或报告相符;经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的支出事项,要将原批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或批准人名称、日期和文号;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丢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号、金额和内容等,对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填制原始凭证应当做到字迹清晰、工整,金额数字填写符合规定的要求等。
3.财务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办法》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财务部是中心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并对其财务状况和管理绩效作出客观评价。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财务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如机关文印、食堂、理发室、医务室以及会议服务、外事用车等服务事项的经费收支、结算管理,建立单项规定予以规范。
第四十四条 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受中心财务部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年度终了15日内,向中心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支情况表》以及全面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附注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