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中心正式职工工资、奖金、补贴的核定,增减变动由综合部根据有关规定和政策,拟定增减变动意见,经分管副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审批或由主任提出意见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中心正式职工工资、补助费实行上月发放办法,由财务部制表,经综合部主管劳动工资的管理员复核后,报主管副主任审签;中心正式职工的年度奖金,由考核组根据岗位目标管理要求和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后提出意见,提交中心主任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中心本级管理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和返聘人员的聘用以及工资、奖金、补助等各项福利待遇的确定,实行统一管理,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心向计财装备司申请经费,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主管副主任签发;中心业务部门向国管局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经费,由承办部门拟文,经主管副主任签字,报中心主任签发;各部门承办的经费申请事项,按机关统一行文格式拟稿,由综合部统一编号登记后报出。
第三十七条 中心财务部列支的经费事项,由承办人填制《机关服务中心经费支出审批单》,经部门经理和主管副主任签字,送财务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主任审签。
第三十八条 支出事项办完后,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实物验收人和部门经理应在原始凭证的背面左上方签字,及时报账。属于固定资产或批量购入的低值易耗品及材料支出,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十一章 财务稽核制度
第三十九条 财务稽核是财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的审核。一般分为事前审核和事后复核。事前审核主要是指财务人员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对中心及所属单位的经费预算、计划、申请表,结算协议和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以及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的事前审核;事后复核主要是指财务人员对已经办理完毕的财务收支事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原始批件,对原始凭证、账簿、报表、支出内容等会计信息、资料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