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票据、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各类财务票据,如行政事业银钱收据,内部收据,中心内部票券等,由中心财务部统一领取、购买和印制,由主管会计统一保管,领用登记,交旧换新。各部门不得自购、自制票据。各类票据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财税部门、主管部门和中心财务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心与机关办理经费结算、对外提供劳务、内部承包经营等所签各类契约文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中心各部门拟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必须事前报告,经主管副主任同意并报中心主任准批后签订,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十条 中心各部门与机关或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契约文书,事前必须经过深入调研和详细论证,并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须聘请专业律师把关。正式合同签订后,报财务部备案。财务部应加强对各部门所签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财务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印章,包括财务机构公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和预留银行印鉴人名章。财务机构公章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被指定人员保管;财务结算专用章应由主管会计保管;预留银行印鉴使用的人名章一般应由财务机构负责人自己保管,也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委托出纳或会计人员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用的人名章和财务结算专用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十章 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内的支出事项审批:支出事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中心主任审批(根据中心主任授权,主管财务的副主任可审批5000元以下的经常性支出事项);10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由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领导或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外的支出事项审批,由业务支出事项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