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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并从有利于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信息和管理的需要,按部门或按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心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文件。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1.财务部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向中心领导编报财务报告,并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2.中心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每季度终了十日内向财务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情况表》,并对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

第七章 经费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结算是指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心支付服务费用的财务行为。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与计财装备司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机关与中心实行有偿服务结算制度,要有利于促进服务中心增强市场竞争观念,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核算,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服务质量;有利于促进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监督和指导;既要考虑后勤服务成本的价值补偿,也要根据机关经费的实际支付能力;应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第二十六条 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管财字〔2000〕63号)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后勤机构设置和人员分流实施方案的通知》(司党字〔2001〕89号)等规定执行,具体结算项目和结算方法,由中心商计财装备司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协议格式和签订程序由中心商机关制定《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协议签订暂行办法》和统一的协议格式,以规范机关与中心结算协议的签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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