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批量购进的办公用品、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实行入库挂账、出库消耗作支出核销的管理办法。
9.各项资产的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中心及所属财务单位各种应付及应缴款项应按规定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章 净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包括事业基金(主要包括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固定基金(包括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形成的基金)、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结余等(包括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等)。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结余的核算与分配,应按照《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中心为履行服务职能和其他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中心向机关提供服务的结算费用)、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零星杂项收入等)等。
第十八条 中心内部实行服务目标承包或成本核算的部门,在合理、合法组织劳务性收入时,应注重经济效益,可引入激励机制,采取按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适当提成的办法。提成可用于对参与组织收入的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提成比例的确定,由业务部门商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部门通过履行服务和保障职能及其他活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中心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不报,设账外账或小金库。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中心为开展服务和保障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