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纳人员向代理人员移交业务,应编制书面移交清册,由主管领导或由主管领导指定的人员监交;出纳员事后上班,代理人员应编制书面移交清册,并详细移交经手办理而未结清的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管理应做到以下方面:
(一)中心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要求执行。中心开立银行账户,由财务部提出拟设置基本账户或专项账户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报部计财装备司批准后,按规定手续办理开户;中心所属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手续办理开户。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或隐匿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管理应设出纳专人负责,银行结算业务较少的单位,银行和现金出纳实行一人统管。
(二)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有关规定: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2.不准出租、出借账户;3.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等。
(三)出纳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事项,签发支票或划拨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批准依据和原始凭证,加强对支票和支票密码的管理,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附于原始凭证之后。
(四)银行账户发生收支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为便于年终结账,一般于年终前的12月25日停止签发支票和划拨款项,以减少跨年度结算业务;年终前应对未达账项进行全面清理,督促已签发支票及时报账,编制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单相符和银行账户存款的安全。
(五)如发生支票丢失,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挂失,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避免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中心及所属财务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及时清算、催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外投资”等各项债权事项,避免形成呆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中心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代部机关管理的固定资产和中心自有固定资产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