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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应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中心各项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编制预算应根据上年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增减因素,全面反映预算年度各项财务收支总况。

  第八条 中心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本级财务收支计划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中心本级财务收支计划,由财务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报计财装备司汇总。
  中心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由各单位按照财务部要求编报。

第三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九条 资产是指中心及所属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项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 中心应加强现金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心各项财务活动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由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二)各级财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收支结算和管理规定,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
  (三)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支出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支出;出纳应严格控制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入业务应随即开具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账。
  (五)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限额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出纳人员不得将私款与公款混存,不得擅自外借现金或用白条抵库。
  (六)出纳人员去银行提取现金,应申请公务用车,不得打出租车提款。提款额在2万元以上时,应两人前往,必要时可请武警战士随行,以保证提现安全。
  (七)出纳人员应经常检查保险柜的安全性,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库存现金安全。
  (八)出纳人员去外地办事时间较长的,由主管领导临时指定人员代理出纳工作。代理出纳人员应对其代理期间经办的现金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库存现金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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