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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办通[2002]28号 2002年4月8日)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司法部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服务中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保障能力,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级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中心对所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在第十三章“附则”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部机关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方针;调整并处理好中心与机关、职工和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四条 中心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规定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及时编报决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强化支出管理,努力降低职能运转成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实施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形式是:在主管副部长领导下,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根据中心主任授权,副主任协助主任具体组织实施财务工作;财务部负责中心本级会计核算并对所属财务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中心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中心为履行职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下列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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