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专业委员会执行、指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二)管理本委员会活动经费;
(三)根据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制定适合本委员会的细则;
(四)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三年工作规划;
(五)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四条 新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
任期满后,如没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改选要求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认为其不适合担任主任委员的情况则自动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和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或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直接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按照主任会议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由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督促、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注意与地方律协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协调。
第三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活动计划报至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由专业委员会工作部统一协调、批准。批准后及时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