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全国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批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审核。
第九条 担任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业务或律师业务工作五年以上;
(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放宽;
(三)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四)做过相关专业领域内的案件或在国家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提名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取消。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将假条传真至委员会主任处和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
(四)每年向各自专业委员会提交至少一份业务研究论文或个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总结;
(五)委员更换单位、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要及时通知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部或本委员会主任;
(六)在注册地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当地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再保留委员资格。
自愿转任全国律协其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