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和农副产品分类目录调整以后,对价格要加强管理,以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统购、派购产品,必须执行国家牌价。粮食、油料、棉花的国家超购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超基数加价或按固定比例加价收购。对允许上市的二类农产品,必要时可以规定浮动价。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可以随行就市,允许有升有降。在掌握上,要按照略低于集市价格和薄利经营的原则,由经营企业灵活调整。但属于全国或省内范围调剂的紧缺三类农副产品,主产省的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参考收购价格, 由县物价部门牵头,参照省提出的参考价格,同有关单位协商,定出当地的议购价格。所有采购单位和个人都要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价格的确定,在符合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要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某些农副产品因供需和季节的变化,可能部分商品的购销价格上升一些,部分商品的购销价格下降一些,或者淡季高一些,旺季低一些,这是经济活跃和市场调节的正常现象,应当加强宣传,统一认识。
五、千方百计扩大农副产品推销,促进农副业生产持续发展。各级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充分利用各种商业设施和传统的流通渠道,采用多种购销形式积极推销。对鲜活商品,要积极组织产销直接挂钩,减少经营环节。有的可以固定产销关系,有的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营。对于某些一时显多而长期需要的产品,为了保护生产,调节供求,要适当增加储备。对于长期供过于求而又难以储存的产品,要及时向农民通报信息,适当调整生产。
扩大农副产品进城,是打开销路的一个重要途径。要逐步创造条件,在大中城市兴办一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增设一些农副产品零售网点和议价销售商店。除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适当增设零售网点外,还要办集体和个体的商店。可以办专业商店,也可以办综合商店;可以专搞零售,也可以批零兼营;有条件的也可以同产地合办联营店,实行批买批卖。同时,要更好地发挥贸易货栈的作用。
六、通过购销活动,促进生产发展。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生产。要做好生产前生产后的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帮助搞好生产规划,引进优良品种,传授生产、加工技术,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帮助农民推销产品。
七、要加强市场管理。凡是从事贩运农副产品的集体或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对一、二类农副产品以及同国家订有合同的三类农副产品,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前,不准任何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插手收购,不准抬价争购,不准商贩同国家争夺货源,违犯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