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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关于企业留利水平问题。
  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在讨论中,有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同志,希望通过实行利改税给企业增加一些好处,他们担心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的留成受到影响。财政部门的同志则担心在利改税的过程中对企业留利处理偏宽,挤了财政收入。我们认为,实行利改税是为了把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稳定下来,总的来说,要做到既不挤国家财政收入,也不挤企业的合理留利。这几年,我们通过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等办法,从一九七八年到一九八二年的五年间,留给企业的财力约有四百二十亿元,数字相当可观。从全国工业企业的留利水平来看,几年来也是逐年提高的:一九八○年为11.9%,一九八一年为13.2%,一九八二年上升到15%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合理的,但也有不合理的部分。根据当前国家财政情况和中央关于集中财力的要求,就全国来说,应当基本上维持目前企业的留利水平。既不能在利改税的过程中挤企业一块,也不能给企业让一块。但是,具体到每个企业来说,对于企业按国发[1980]23号文件、[1981]159号文件、[1981]166号文件和企业基金办法、商业利润留成办法提取的利润留成、包干分成和企业基金等合理利益,要予以保护;对于某些留利水平过高,或者不合理的,就应该适当降低,不能完全保既得利益。例如,对自行提高留成比例、拿双份钱、基数过低、分成比例过高、留利过多以及其他不合理的留利部分,应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予以调整。另外,对于原来实行企业基金办法的企业,这次实行利改税核定留利时,可以仿照原来利润留成办法,适当增加一点新产品试制费。
  (二)关于各地今年已按自定办法实行各种利润包干办法和税前承包办法如何处理问题。
  目前,有些地方的商业企业搞了利润承包,有些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首钢办法搞了利润递增包干。这些企业实行的办法,大都是经过省、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包干或承包的年限有的一年,有的三年,是否都要按利改税试行办法改过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各级商业批发站一律不能搞利润包干或承包制。大中型商办工业和大中型零售商店,不能搞利润承包;已经搞了的,要按全国利改税统一办法核实换算以后执行。小型零售商业已经搞利润承包的,要改为先交纳八级超额累进税,税后再实行利润承包;少数小型零售商业如果马上改过来确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明年改过来。工业方面,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批准实行首钢包干办法的,可以继续实行。过去未报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经委审批的,要重新报批。大中型工业企业已经搞了其他包干办法的,要按全国利改税统一办法核实换算以后执行。正在酝酿搞首钢包干办法或其他包干办法的,一律不再搞,可按全国利改税统一办法执行。在利改税试行办法下达以前已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也要按全国利改税统一办法核实换算后执行,个别马上改过来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推迟到明年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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