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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各地要结合岗位登记,对监理工程师持证情况进行清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是个人执业能力的凭证,其归属权属于个人,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滞留或扣押资格证书。
  五、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地对在岗监理工程师的上岗登记及核准工作应在2005年5月15日前完成,后续的动态管理及业绩登记工作由部质监总站具体安排落实。
  六、各地要在做好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同时,结合实际,总结经验,制定措施,加强对其他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实行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
  (二)在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均应进行岗位登记,接受监督管理。
  未通过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但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三)部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岗位登记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岗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理企业负责本单位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申报工作。
  (四)岗位登记工作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http://zjz.moc.gov.cn)行业数据库进行。省级质监机构和各监理企业为授权用户,通过授权录入或审核岗位登记电子信息。授权录入或审核的电子信息视同正式文件。
  (五)岗位登记包括上岗登记和业绩登记。
  二、上岗登记
  (一)监理工程师受聘于一家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的企业时,应申请上岗登记。
  (二)监理工程师申请上岗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有人事调动函;
  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上岗登记:
  1.通过虚假手段获取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3.提供伪造证明材料,一经查实一年内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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