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经济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够有力,除政策放宽后,原来认为是犯罪,现在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如长途贩运问题)以外,主要问题是:
(1)检法两家起诉和判刑标准不一致,影响及时惩处犯罪分子。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28号文件《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草案)》第二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而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一月十日在天津召开全国经济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对一般的贪污、受贿案件是否判刑,要考虑个人贪污、受贿是否达到二千元这个杠杠。”这样就发生了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处标准的矛盾。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在答复陕西省政法委员会的函件中说:“贪污、受贿二千元以下的,根据情节,可以判刑,也可以不判刑,不宜都不判刑。”但不少地方执行仍不一致。陕西省武功、凤翔、歧山等县向法院起诉的不足二千元的贪污案件,法院要求县检察院撤案,检察院不同意撤案的,法院将案卷给退了回来,并明确表示不够二千元的贪污、受贿案件,不要向法院起诉,起诉到法院也不判。致使一些应予法办的人未得到惩处。
(2)免于起诉的案件增多。据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免诉案件占结案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一,其中免诉率最高的达42.7%。免于起诉案件增多,一是不认为是犯罪应撤销案件的,也作了免诉处理。二是在认定罪与非罪的问题上,与有关部门意见分歧,为了减少麻烦,而不坚持原则,作了免予起诉处理。当然,检察院为了照顾关系,违心的作了免予起诉处理的也是有的。
(3)对某些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判刑偏轻。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今年三月,上海市院与上海市总工会联合举办了一个《反贪污、反受贿展览会》,干部群众参观后很受教育。但反映对展出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判刑太轻,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市政协副主席宋日昌、常委陈修良等同志看了展览后说,展出的案件的处理是“重罪轻判”,“判的太轻,宽大无边”。市烟糖公司经理说:“经济犯罪危害是大的,损失是严重的,判刑是轻的。”有的群众在留言簿上写道“上万元的也不过判几年徒刑,难怪有些人不怕”,“万元以上的判刑太轻,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有的说:“对罪大恶极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有些司法干部也认为,近年来,对经济犯罪案件处理偏轻。南市区法院副院长王培灿同志说:“现在经济案件量刑偏轻”。上海市南市、普陀区检察院反映,去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贪污、投机倒把、索贿受贿的被告二十八名,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四名,占14.3%;判处缓刑的二十二名,免予刑事处分的二名,缓刑、免刑的占85.7%。这种情况不利于震慑犯罪分子。
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政法工作时指出:“要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继续有力地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决不能松懈这方面的斗争。”我们应该看到,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现象,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加强斗争,逐步减少犯罪,而不能杜绝这种犯罪。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把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