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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如果有条件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可采取加收利息等经济措施进行督促。
  (六)关于处理流动资金损失问题。目前企业的物资库存中,有一部分需要削价报废。在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前, 企业要进行清仓利库和落实资金, 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抓紧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经清查核实并报经批准后,在国拨自有流动资金中核销;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和积压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件的规定,从企业当年损益或有关资金中解决,不再冲销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也不要长期挂帐。
  (七)加强各方面的协作配合,共同管好流动资金。目前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多,是生产和流通中存在问题的综合反映。 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必须由各经济管理部门共同努力,从产、供、销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仍然要加强管理,银行按企业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管理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的财务计划和统计报表,要同时报送同级银行。
 三、 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国家要授权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能部门,并明确银行有以下权限: 制定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规章制度(同企业成本、 利润分配等有关的问题,要同财政部商定,联合下达);管理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审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和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和检查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资金问题,银行可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二)要搞好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流动资金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必不可少的补偿资金和积累资金,应在国民收入中进行必要的扣除。在银行一家管理流动资金后,更要注意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使扩大再生产中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安排保持合理的比例。目前信贷渠道的资金增加较多,生产发展和流通扩大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可以多承担一些。如果国民经济出现新的情况,信贷平衡发生困难,财政则要支持银行。
  (三)要适当补充银行信贷人员。银行的信贷人员,负责对企业流动资金进行日常的管理。一九六六年以来,银行信贷业务大量增加,但信贷人员增加不多,每个信贷员平均承担的贷款户数,由一九六五年的六户增加到目前的十一户,增加近一倍。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后,信贷人员的任务更加繁重,亟需充实人员力量。具体意见是:大型企业设驻厂信贷组,中型企业配驻厂信贷员,小型企业每个信贷员承担六、七户。按此计算,在今后几年内全国需要增加信贷员五万人左右。补充信贷人员的来源,除请国家多分配一些财金院校的大专毕业生外,请国务院批准在一九八三年到一九八五年给银行增加三万人劳动指标,从社会上招收一些待业高中毕业生,进行专业培训。
 四、 改革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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