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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四)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基本上是恢复到一九七一年以前的水平,但差别性不大,不能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信贷实行差别利率的原则,今后对粮食、中药材、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民族手工艺品、小商品生产和知青集体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对采购农副产品贷款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经营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贷款,以及民政福利工厂和老苏区县办工业贷款,适当降低利率;对于国家经济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于同先进的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的小企业和落后企业、要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五)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的财力将逐步增加,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当用自已积累的资金补充一部分。地方和部门用自筹资金新建工厂,在安排基建投资的同时,要安排一定自有流动资金。这样做,有利于控制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积累了一些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具有一定的承担风险和处理意外损失的能力,对搞好经营是有利的。根据目前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
1. 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关于基建竣工移交生产必须安排的机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和工具模具所需流动资金,由基建投资中解决。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国家预算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可以暂由银行贷款解决。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合资联营企业按国家计委等单位(82)计基字878号文件规定,由合资联营各方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铺底的流动资金。
2. 按照集体企业办法征税的小型企业和实行固定比例征税的供销社、 饮食服务等企业,留用的利润较多,其生产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当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自已补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3. 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 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较利改税的企业要多一些,应当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4.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考虑到现在留给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是原来的利润留成水平,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有困难的, 可由当地财政、 银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暂不补充或者少补充一些。留用利润增加较多的企业,仍应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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