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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转让试行条例[失效]

  (2)对不易计算或不直接体现为经济效果的咨询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的直接费用(包括为开展咨询而支付的工时费、实验费、水以费、资料费、各种技术处理费、复制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津贴以及管理费等),并适当收加一些咨询服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
  科技咨询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等,按上述收费形式由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单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合同中应载明科技咨询的范围、达到的目的、双方各负的责任以及收取费用的额度和支付的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费
  (1)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
  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有:派出科技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传授技术经验,帮助解决某项技术难题,帮助企业改造老的生产工艺流程,帮助设计、安装、调试新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线,以及承担实验,测试和计算等服务项目。
  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接受有关单位人员学习理论和技术,帮助解决某项技术难题,或帮助成套地培训生产技术业务骨干等。
  (2)技术服务费用的额度和支付办法
  技术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几次支。可以按照技术服务成本的150%-300%收费;也可以根据提供技术服务后所增加的利润多少,从中进行提成,提成比例一般在10-25%以内,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还可以根据技术服务所增加的产量大小,按出厂价提成,提成比例一般在1—5%以内,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技术服务人员在派出期间的差旅费、津贴费等,由派出学校在技术服务费中支付。
  (3)技术培训费包括工时费、资料费、差旅费、计算费、实验费和管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 技术转让的收益分配
  (1)高等学校技术转让收入,其收回的成本费部分,应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抵冲“教育事业费”支出或做自动增加“教育事业费”处理,并仍应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其余部分,即扣除成本后所得的纯收入,应全部列入“学校基金”,其中60%作为教学科研发展基金,40%作为集体福利奖励基金。
  (2)60%的教学科研发展基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学校的科学研究,其中30%-50%可优先分配给完成科技成果的系和教研室(研究室)掌握,用作科学研究。其余分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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