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转让科技成果或技术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转让或共同转让。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受转让合同的保护。
第八条 有偿技术转让应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兼顾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二、 转 让 合 同
第九条 转让合同由出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
第十条 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转让技术的名称、技术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办法、转让费及其支付方式、验收方式、成果归属、保密条款、经济赔偿、合同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 出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技术并向受让方收取合理的转让费。
(2)在出让技术的范围内,保证受让方实施受让技术。
(3)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部分或全部退还转让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4)受让方违约时,出让方不继续承担技术责任,已收取的转让费不予退还。
(5)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 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实施转让的技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不能实施转让技术时,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转让费。由此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出让方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2)按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技术转让费。
(3)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或在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尚未开始组织实施,则作违约处理。则作违约处理。所拨付的转让费不得追回,并偿付出让方善后处理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4)未征得出让方同意,不得泄露转让技术的秘密,不得要求独占或申请专利。在合同有效期满以后,本条款继续有效。
(5)保证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三、 批 准 与 备 案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转让合同由校一级审批。合同经双方批准盖章后开始生效,并应及时上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生效后。双方即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向国外进行技术转让,向中外合资的企业或在国内的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需报教育部和国家科委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