⒍ 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
第十七条 标函要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投标,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不得隐瞒事实真象,不得有损害国家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有违反,除取消该工程的投标权或承包资格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第四章 决 标
第十九条 开标应公开举行, 在招标单位、投标单位、 建设银行和建设主管部门参加下,当众启封标函,宣布各单位的标价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
⒈ 标函未密封;
⒉ 标单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⒊ 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⒋ 寄达逾期。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的能力,采取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一般的建筑安装工程,应在开标日期,由招标单位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综合分析各标函,决定中标单位。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程,也可以在开标后另定决标日期,但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二十三条 参加决标的各方,如发生意见分歧时,由建设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四条 开标后,当各标函与标底差距较大时,建设单位可以另行招标,也可同投标单位中的若干个单位协商确定标价。
第二十五条 有些工程技术复杂、工期紧迫,建设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选择少数有能力承担该项工程的施工单位议标,协商确定工期、造价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要在二十天内同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 按照规定或议标确定的原则,把工程造价、建设工期,一次包死,明确规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奖罚条款。招标单位应承担落实各项招标条件的责任,施工单位应按标函要求,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时,经建设主管部门裁决,其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取消其该工程的承包权;属于建设单位的,须由建设单位赔偿施工单位延期开工损失,其额度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