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的招标方法、 广告或通知的发布日期, 由招标单位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发布。
第十条 工程的标底,由招标单位在发布招标广告前提出,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第十一条 确定标底时,除工程直接费按定额和当地实际价格计算外,施工管理费、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等,仍按国家和地方现行规定执行。队伍调遣费、运输装卸费、三通一平、各项施工措施费、暂设工程费和预算不可预计费用等,均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计入造价,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可进行合理浮动。
第十二条 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 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要在招标广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表,同时提供本单位的下列情况:
⒈ 企业的名称、地址、所有制类别;
⒉ 营业执照(复制件);
⒊ 根据《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审定的技术等级;
⒋ 企业简历(成立时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和质量达到的等级,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⒌ 技术力量(工程技术人员的人数, 技术工人的人数和平均等级, 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⒍ 现有施工机械装备状况(主要机械的名称、性能和台数)。
第十四条 企业的技术资格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向选定的施工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同时通知已提出申请但未被录取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的截止日期到开标的时间,除紧急情况外,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报送标函的内容:
⒈ 标函的综合说明;
⒉ 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和工程总包价;
⒊ 工程质量达到的等级和保证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⒋ 计划开、竣工日期;
⒌ 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地下管线、基础、主体、安装等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