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食糖到达后,中转单位要按照产地中转清单及时办理中转。接卸中转时,要填制“国产糖海运中转交接单”一式三份,待转运后,立即邮寄收货单位两份,收货单位核收后盖章退中转单位一份。
第十九条 运到中转地的食糖, 如果包装破漏, 中转单位要负责修补、加固或改换包装,方可转出。清扫的地脚糖,在每批中转结束后,按比例分发给收货方,并要有明显的“地脚糖”标记。如果包装发生大量破损或其它重大损失,中转单位除加强维护外,还应紧急通知发货方和收货方共同派人到中转地研究解决办法。属于交通、铁道部门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即向责任方提出赔偿。
第五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条 食糖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确属承运部门责任,要按照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及交通部颁发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会同到达站(港)做好货运记录,向有关责任部门办理索赔。
第二十一条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的责任时,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 短件:凡属发货方在运输部门指定的站(港)及专用线自装车(船),运单上已注明“货主自装”,在卸车(船)时发生短件,收货方应会同当地站(港)编制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在五天内向发货方查询,逾期发货方不再负责。发货方在接到查询函电后,五天内做出答复和处理,如对收货方提出的短件损失有异议,应即派人到现场就地解决。逾期不作答复,也未派人处理,则所发生的短件损失由发货方负担。
(二) 湿损: 在使用敞车发运时, 收货方在卸货时发现由于蓬布覆盖不严,破损漏雨(非因被盗蓬布破损)致使食糖受潮或短少,运单上注明是“货主自装”的,应即会同当地车站编制记录或证明,在五天内电告发货方派人到现场研究处理,确属发货方责任,所发生的损失由发货方负责。如果食糖运达收货方站(港)卸货时,因收货方未采取安全措施而受雨所发生的湿损,由收货方负责。
(三) 破损:由于装车(船)时不易发现而误装的破包数量,火车最多不得超过5%,船不超过7%。但由于破损造成整批食糖(包括地脚糖折算后的部分)超过定额运输损耗的损失部分,由发货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