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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卫生部门负责对职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监督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
  (二)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三)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
  (五)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发证工作;
  (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二条 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队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不得发包工程。

第三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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