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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
 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1983年5月25日 法研字[1983]第1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3年4月20日(83)浙法研字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在履行上述规定的手续后,助理审判员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应在工作中依法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即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也可以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但如果该合议庭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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