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拟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六十个烟厂,一九八三年内要限期进行整顿,今后三年内不得再扩大生产能力;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由所在省、自治区卷烟公司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统一安排,纳入国家计划指标之内;企业不得自行采购或换购烟叶原料和购进专用设备;要按税法规定交纳工商税,不得拖欠或偷漏税款;要严格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随意低价竞销产品,也不准以劣充优,变相抬价。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些烟厂的产品方向要面向农村,卷烟厂以生产中、低档卷烟为主,雪茄烟厂以生产传统的全叶卷、半叶卷雪茄烟为主。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原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
在整顿期内,如原材料、燃料消耗高,损失浪费严重,产品质量低劣没有销路,以及企业严重亏损,甚至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等情况,轻工业部烟草专卖局有权决定关停。
二、对未被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烟厂坚决予以关停。
凡未被 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卷烟厂和雪茄烟厂, 一律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亲停完毕,地方主管部门不得再安排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和撤销其注册商标;人民银行要停止贷款并收回所欠的贷款;要从处理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收入中,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除关停企业人员工资和维扩费外,首先归还银行贷款。资产转移的,贷款要随之转移,由资财接受单位负责归还。各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烟叶原原料、 专用设备、 卷烟盘纸和其他包装配套材料。违者,要追究烟厂和主管部门人员的责任。
关停计划外烟厂的卷烟专用设备和剩余的烟叶、卷烟低等原料、辅助材料,由省、自治区烟草公司或轻工业厅(局)按质论价调剂给计划内烟厂使用。对调剂不了的卷烟专用设备,有使用价值的予以封存,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经鉴定应报废的,作为废金属处理。关停后的库存卷烟由商业部门按质论价选购投放市场。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关停烟厂的思想工作、善后处理监督工作,并督促关停烟厂对资产做好维护、保管、保卫工作,保障固定财产不受损失。对逾期仍不关停的要责令关停,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城乡居民和社队搞的手工卷烟尚未取缔的,必须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底以前坚决予以取缔。对仍坚持私制手工卷烟,甚至生产白包烟,以假乱真,扰乱市场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卷烟是国家计划产品。今后发展卷烟生产,主要是靠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挖掘潜力,原则上不再建新厂或扩建增加生产能力。今后,凡未经轻工业部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兴办卷烟厂和雪茄烟厂,或对老厂进行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