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成果的技术要求,应在原材料、设备、动力等方面保质保量安排落实,为成果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若成果确属成熟可靠,只是由于受让单位在施工建设、生产管理、原材料规格、技术操作以及不经让出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技术条件等方面原因。而使科技成果应用达不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受让单位要承担责任,技术专利转让费照样支付;
3.对让出单位提供的科技成果要进行保护,不得任意再转让,不得在国内外报章杂志上发表,更不得向外国人泄露。若发现转让和泄露,须赔偿让出单位遭受的损失。
五、科技成果转让的收费办法和标准:
由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益,协商确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通常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数额收费:由受让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成果转让费,可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
2.利润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转让成果生产的产品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3.销售额分成:从受让单位采用转让成果生产的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不超过3%支付给让出单位,提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六、关于有偿转让技术财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1)财企字第300号文规定执行。
七、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的实质和他方违约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单位,主管领导单位应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作适当调解,调解无效,可向法院提出申诉。
八、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事故影响履约而遭受损失时,合同双方不承担责任,可通过协商解决。
九、凡是由拨款单位拨款取得的成果,成果所有权归拨款单位所有。出成果单位如要求有偿转让,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十、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企业,科技成果应为全行业和全国服务。在试行成果有偿转让的同时,基层单位用自有资金研制的科技成果要主动考虑尽快转让推广,扩大成为全行业的成果。转让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主管部门协商。
十一、本办法即日起试行,未尽事宜和不妥之处希及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如有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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