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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建筑标准设计机构,加强建筑标准设计队伍的建设。各省、市、自治区应逐步建立独立的建筑标准设计机构;暂无条件建立的,应在省一级建筑设计院内设置标准设计室,配备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10%左右,以保证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稳定而持续发展。
  其他设计单位,凡有条件的,也要固定一部分力量,积极承担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
 第三十二条 建筑标准设计工作,有其自身特点。从事这项工作的设计和管理人员,其各种待遇和奖励,至少不应低于一般设计单位同类人员的水平;对其工作成绩显著者,尤应给予奖励。评选优秀设计时,应同时评选优秀的建筑标准设计。
 第三十三条 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资料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开展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重要条件。各建筑标准设计的主编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审批和管理的过程中,认真收集各种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由管理部门和主编单位分别管理。做到前后衔接,系统完整,条理清楚,便于查阅。

第六章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

 第三十四条 建筑标准设计的经费来源:
  1.由国家、地方财政部门拨给经费;
  2.从设计单位上缴主管部门的盈余中用于业务建设的经费内提取一部分;
  3.从销售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盈余中提取一部分。
 第三十五条 建筑标准设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用于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以及编制中的科研试验和管理工作等。有关经费开支,每年应由各级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单位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建筑标准设计是建筑行业的业务建设,对承担建筑标准设计任务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 各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的活动经费,由城乡建设环境部保护和本大区各省、市、自治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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