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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十二、纳税单位必须建立与健全帐册,正确计算盈亏。税务机关如发现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瞒报收入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有权按照规定调整其计税所得额,限期追补少交的税款。
 十三、纳税单位对交纳税款有异议时, 应先按规定交税, 然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应于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如果纳税单位对复议后的决定不服,可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诉复议。为了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加强管理,税务机关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抄送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十四、纳税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交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计算滞纳金的日期,按照交款书上交税限期的次日至交税的当天计算,不扣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十五、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交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十六、纳税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所得额不报或少报, 偷税、抗税的, 税务机关除限期追交税款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单位交纳的滞纳金和违反本规定处以的罚款,一律从企业留利中支付。
 十七、纳税单位不依照本规定纳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以对检举揭发人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守秘密。
 十八、税务机关根据本规定处以罚款的案件,须经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十九、纳税单位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 屡催不交的, 税务机关应开出扣交税款通知书,通知银行在企业存款中扣交。
 二十、国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算申报表和交款凭证的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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