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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将月累计的计税所得额换算出全年计税所得额,然后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所得税额,再将全年所得税额乘以应纳税月份占年度的比例,减去已经交纳的税款,即得出本月应纳的所得税额。
  纳税单位生产或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换算;超过十五天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换算应纳所得税额。
 六、国营企业所得税, 分为按日、按旬、按月预交当月的税款, 按月、按季或半年结算,年终汇算清交, 多退少补。 具体纳税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交税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七、国营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单位的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以 “国营企业所得
税” 科目,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交入金库。
 八、国营企业所得税, 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交纳。 对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可由现在上交利润的单位交纳所得税。
  联营企业利润分给投资各方的,由投资各方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在本企业所在地交纳所得税。
  铁路、民航、医药、金融、保险等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由铁道部、中国民航局、国家医药局、中国人民银行(含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九、国营企业所得税,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和纳税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纳税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税务机关要为其保守机密。
 十一、纳税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 歇业、 合并、联营、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应持有关证件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办理税务事项。
  纳税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应在每月终了后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三十五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企业的财务计划在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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