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企业在实际交纳所得税、调节税或上交利润时,可从实现利润项下,减去用技措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的贷款本息,同时,要加上从联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分得的利润额。
十、 商业企业的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交纳单位;调节税和上交利润,可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交纳单位,也可以主管部门(局或公司)为交纳单位。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的所得税、调节税和上交利润,以统负盈亏的各级公司为交纳单位。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交纳单位。
十一、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亏损企业的亏损补贴,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大中城市和工矿区平价供应的肉、蛋、菜、煤炭,其进销差价不敷合理费用开支而发生亏损的,可按财政部、商业部的规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确定。
对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亏损,主管部门要责成企业限期整顿。在规定限期内,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工资和必不可少的开支范围内,酌情给予补贴。超过限期仍不能转亏为盈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
(二)县以上供销社,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供应的絮棉,属于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0年两次提价发生的价差补贴和北方棉百分之五的价外补贴,仍由财政拨款弥补。
(三)实行自负盈亏的小型商业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如发生亏损,用本企业的后备基金或用主管部门集中的企业留利解决,国家不予弥补。
十二、 利改税后,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在流通费(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百分之十一的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在流通费(成本)中列支。按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到十二计提的职工奖励基金和提成工资、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计提的企业基金,在税后留利中列支。
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企业基金的工资总额,都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实行利改税后,主管部门可从企业留利中集中一部分资金。
商业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所属企业(包括亏损企业)增设商业网点,建造简易建筑,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内部调剂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