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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商业企业实行利改税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调整后的留利额,除以一九八二年盈亏相抵后的实现利润数(应加上因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而增加的全年收入),其比例即为一九八二年调整后的留利水平。
  个别省、市、自治区一九八二年利润下降较大的,要适当调高实现利润数。
 三、 商业部直属企业总的留利额和留利水平,由财政部核定。地方商业企业因财务收支已下放给地方管理,其总的留利额和留利水平,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核定。财政补助省和民族自治区,报财政部备案;京、津、沪三市和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省,还需报财政部批准。
  在核定的总的留利额和留利水平范围内,各级财政部门再逐级核定商业厅(局)系统所属盈利企业的留成额和亏损企业的简易建筑费和经理基金。其中大中型盈利企业的留利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
  盈利企业的留成水平=(调整后的商业主管部门利润留成额-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利润留成额-分配给亏损企业的简易建筑费和经理基金)÷(大中型盈利企业的实现利润额+取消农用柴油价格补贴增加的全年收入数)X100%。
 四、 商业部直属企业的调节税率或上交利润比例,由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直属企业和地(市)商业企业的调节税率和上交利润比例,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核定。财政补助省和民族自治区,报财政部备案;京、津、沪三市和实行中央与地方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省,还需报财政部批准。对于新增设的大中型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其调节税率和上交利润比例。
 五、 大中型商办工业中需要扶持的酱油、醋、腌腊、豆制品加工企业,在按利润总额征收百分之五十五的所得税后,其余利润可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实行自负盈亏。
 六、 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三项照顾”政策。
 七、 大中型商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交纳所得税后, 剩余利润不足核定留利水平,差额较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适当减征所得税。
  小型商业企业税后留利较多的,国家可以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交一部分利润。
 八、 各级商业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实行利改税。已经搞了利润包干和承包制的,各级批发企业、大中型商办工业和大中型零售商店,都要按统一办法改过来;小型零售商店要先按八级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后,再实行利润承包。少数小型零售商店如果马上改过来确有困难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推迟到一九八四年改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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