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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的佛道教著名寺观名单,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批准,又同文化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反复协商,确定一百四十二座佛教寺院和二十一座道教宫观作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附后),并经中共中央统战部同意。现报请国务院审批。
  汉族地区佛道教寺观, 解放初有僧道和宗教活动的大约有六万多座, 到“文化大革命”前,尚有八千多座。经过十年动乱,遭受很大破坏,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所剩无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逐步贯彻落实,陆续开放了一些寺观。但目前还有不少需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著名寺观,仍由一些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这已成为进一步落实宗教政策急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步骤。
  这次确定的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均应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行政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的僧道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采取积极稳妥步骤,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寺观的资产特别是文物要共同清点造册,交接清楚。整个交接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非宗教部门撤出寺观特别是现有职工安置等问题,建议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
  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这批寺观的领导,进一步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要协助宗教组织选好寺观住持,增补培训寺观僧道人员,建立健全寺观管理组织和各项制度。这批寺观,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各地宗教事务部门,一定要对宗教职业人员加强教育,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园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对特别珍贵的文物和古建筑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此外,还有一些应当保护的重要佛道教遗迹和可作省级重点的寺观,建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少数民族地区的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容后另报。
 附:
一、
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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