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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确定和开放一批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对团结广大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国际反霸统一战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名单所列寺观包括所属碑、塔、墓以及附属园林等(一般以“文化大革命”前的范围为界限),应在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佛道教组织和僧道管理、使用,其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名单中现为非宗教部门管理、使用的寺观和原属寺观的资产包括文物应共同清点造册,对古建筑状况作出记录,交接清楚。所有交接工作,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持下进行,并在今明两年完成。撤出的单位特别是职工,当地政府应予以妥善安置。
  这些寺观既是宗教活动场所,又大都座落在风景名胜区或是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对这些寺观的保护是宗教、园林、文物等政府部门以及宗教组织的共同责任。因此,既要保障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当的宗教活动,又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保护环境、园林、风景名胜的规定,精心加以保护,接受文物、园林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某些具有很高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和特别珍贵的文物,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具体保护方案由宗教、文物部门商定。今后这些寺观的维修,在宗教事物部门领导和文物部门的指导下,由佛道教组织的僧道负责,财政部门应给宗教事务部门增加必要的寺观维修和文物保护费用。
 今后如确因宗教活动需要,开放已定为国家或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寺观,由宗教事务部门商得文物部门同意,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遗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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