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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工作试行条例

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工作试行条例
 (一九八三年四月七日,航技函〔1983〕492号)

 第一条 航空科研(预研部分)(以下简称预研)技术复杂、综合性强、专业面宽,是新机研究工程的基础。为加强对预研工作的领导,实行系统管理,需建立航空研究课题工程师制度,对预研工作进行统一计划、组织、协调、控和指导,形成跨所、厂、院校的有效的预研工作系统,圆满完成预研任务,为新机研制服务。
 第二条 每个关键研究项目,设主任工程师一名。
  关键项目的分系统以及每个重点专业课题、每项基础技术,设主管工程师一名。
  关键项目的分系统、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之下安排的每项研究课题,设课题工程师一名。
  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工程师、副主管工程师、副课题工程师一至二名,协助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课题工程师工作。
  主任工程师担负关键研究项目的技术领导工作,为该项目研究的技术总负责人。主管工程师为关键项目分系统或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课题工程师是具体研究课题的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工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水平较高,能自觉地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革命事业心较强,有干劲,有为四化献身的精神,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思想品德好,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技术上确有专长,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技术工作经验和技术管理经验,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了解国内外同行的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处理所负责的重大科研、技术问题,是攻克技术关键的带头人。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课题工程师必须由已经取得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名的人员担任。
  3.有组织领导能力,能正确地确定任务,合理使用技术力量,善于分析矛盾,协调关系,抓住关键,解决问题,能够团结带动科技人员一起完成科研任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工程师由关键项目抓总单位推荐,航空工业部任命。主管工程师由抓总单位任命,报部备案。课题工程师由所在单位或课题组选举产生。以上人员任职至课题完成之日终止。
 第五条 各级工程师在技术上实行双重领导,矩阵管理。主任工程师以及重点专业课题、基础技术项目的主管工程师受部主管局的领导;关键项目分系统的主管工程师受该项目主任工程师的领导;课题工程师受主管工程师的领导。同时,各级工程师都要接受所在所(厂)总工程师(总设计师)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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