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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每日12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灾情信息的审核上报。

  三、灾情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立即向民政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二)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续报,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数据。

  (三)每年10月2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人员生活需救助情况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一季作物区为7月)期间,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行政区域冬春救助实施情况。

  (四)每年11月15日前,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本区域当年灾情初报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次年1月15日前,将核报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同时上报文字报告。

  四、灾情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明确灾情信息报送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及时、主动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值班工作制度。汛期(6月1日-9月30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期间,要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和发布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四)各地要设立24小时报灾电话(民政部报灾电话:010-52829999),畅通信息收集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要注意从互联网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对有关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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