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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参合管理

  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既要防止“收不抵支”,也要防止结余过多。新农合基金出现 “收不抵支”和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分析超支原因,及时调整补偿方案、强化医疗费用控制和监管。补偿方案的调整,需在综合分析历年补偿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筹资标准的提高,进行科学测算,受益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高要与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继续实施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基本药物使用的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县外住院补偿起付线,合理确定报销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门诊补偿方案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采取住院补偿低费用段报销比例与门诊报销比例一致,或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的做法,控制门诊转住院行为。各地要切实将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基金结余不能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不得向参合农民返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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