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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


  第二十条 自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至截止日,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通过即时行情揭示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并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确认的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及其估值情况;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四)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按照前一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低于0.001元(人民币,下同)的,即时行情统一按照0.001元揭示。

  第二十二条 在现金选择权交易系统申报期间,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提交行权申报指令。

  行权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现金选择权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营业部识别码、行使现金选择权份数等内容,并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行权申报指令在当日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现金选择权行权指令申报后,行权股份当日可以申报卖出;行权申报一经清算确认,行权股份不得卖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所交易系统T日接收的现金选择权行权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日终进行清算,并在T+1日交收时点按照逐笔全额非担保的原则进行交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截止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刊登行使现金选择权结果公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各会员单位可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佣金;通过手工方式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所称“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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