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了农业科技进步。2009年全国种植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9.13%,比2004年提高了14.81个百分点。2005年至2009年5年间,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年均提高2.96个百分点,而 2000-2004年年均增幅仅为0.54个百分点(见附件2图7)。据初步统计,2010年我国种植业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超过52%,实现了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从以人力为主向以机械动力为主转变的历史性跨越。
(3)推动了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在农机补贴政策推动下,农业机械广泛应用,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稳步提升,促进了农业生产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既减轻了农民劳动强度,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产品产量和质量。
(4)拉动了农村需求,促进了农机工业发展。一是,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刺激下,2004年以来,农民购置农业机械的潜在需求得到极大释放,有52.94%的调查样本表示, “本来没打算买,因为有补贴所以买了或者最近想买”;有 28.42%的样本表示“本来就打算买,但有了补贴多买了1台(或几台)”,两者合计81.36%。 2009年全国农民个人投入用于农业机械购置的资金达452.8亿元,是2004年的1.9倍。二是,农民购机需求的释放,带动了农机工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2004-2009年,规模以上农机工业总产值由753亿元增加到2265亿元,2010年达到2838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而2000- 2003年,农机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速仅为5.45% (见附件2图8)。
4.存在的主要问题
问卷调查显示,65.35%的受访者认为,工作经费缺乏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近年来,随着补贴资金的大幅度提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工作量成倍增加,宣传、公示、打印协议、喷号、协调供货、监督等工作所投入的物质和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财政部、农业部虽然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财政保障工作经费,但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和配套比例,许多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在配套工作经费缺乏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存在降低宣传和审核监督力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实施效果。此外,一些企业反映,有的地方政府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在中央补贴比例基础上仅给本地生产的机具累加补贴比例,不利于国内农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三)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补贴制度
1.制度目标
明确燃油补贴的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旨在调动和保护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
2.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农资综合补贴制度。2006年国家在出台石油价格综合改革方案时,建立了对种粮农民的农资综合补贴制度,即对农民种粮因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引起的增支给予适当补偿。2009年初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时,明确规定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统筹安排。 2009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联合下发通知,对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完善后的机制,明确了国家每年底综合考虑当年柴油、化肥等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以及财力情况,确定下一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对农资综合补贴实行动态调整,补贴规模只增不减。同时,从2006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补贴力度,增加补贴资金。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增加至835亿元,比2006年增加715亿元,增长近6倍。农资综合补贴制度实施以来,对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部分地方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2005年,农业部采取三种补贴形式在北京、陕西等6个省市各选一个县作试点进行农机田间作业用油的补贴。此外,一些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如山西省晋城市、长治市分别出台《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实施方案》《农机田间作业燃油补贴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补贴范围、补贴重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程序,从2008年以来通过与农机手签订作业协议、考核作业情况等办法,对当地参加农机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了补贴,并将补贴跟农机上户、年审挂钩。2011年1月,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白银市农资综合直补中农机柴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改变原来按土地面积平均分配的方法,在农资综合补贴中单列800万元作为柴油补贴,实行专项管理,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动力平均补贴给农机户。江苏省近年来采取发放“农机优先优惠加油IC卡”的做法,探索燃油补贴的方法。
(3)在油价不断上升,农机作业用油成本大幅增加的情况下,一些省结合本省主推机械化技术,采取作业补贴方式降低农机使用成本。如浙江省从2007年起,对水稻机插秧和病虫害统防统治两个作业环节进行了作业补贴,每亩各20元;黑龙江、吉林等省近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机深松作业进行补贴;江苏等省实施秸秆机械粉碎还田补贴。
3.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8年燃油税改革前,国家对联合收割机、农田作业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一直免征养路费。燃油税改革以后,油价都包含燃油税,绝大多数农机手感觉以前免征农机养路费的政策实惠享受不到了,对此意见较大。同时,国家在确定农资综合补贴资金规模时考虑了燃油涨价的因素,但未明确其中具体用于弥补燃油涨价支出的数额,也不区分该农户是否使用农机,没有“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部分地方实施的农机作业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作业成本,但实施的范围和补贴的作业环节还有待拓展。
近年来,用油成本持续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农民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据测算,全程机械化作业情况下,每亩地一季用柴油约10升左右,柴油价格由2004年年初的3.13元/升上涨到2010年底的 6.65元,每升柴油价格上升3.52元,则每亩地作业成本增加35.2元,在目前我国粮食作物亩均净利润在230元左右的情况下,增加35.2元的成本就等于降低了15%左右的净利润。用油成本的增加,农机户较难通过提高作业价格转移给购买作业服务的农户。问卷调查表明, 84.47%的农机户、76.23%的公众认为, “作业市场竞争激烈,作业价格很难上调”。近几年农机作业价格有所提高,但难以弥补因油价上涨而增加的作业成本。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农机户继续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积极性。
评估表明,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三项制度立法意图明确,条款设计合理、可行,很有必要,对于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总体实施效果是好的。同时,评估也发现,三项制度的部分规定在实施中存在配套规定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有关建议
(一)关于农机跨区作业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跨区作业农机免费通行制度,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农机参加跨区作业的新情况和产生的新问题,研究扩大跨区作业免费通行的农机种类,适应跨区作业内容拓展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跨区作业,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2.建立健全跨区作业等重要农时农机作业用油保障供应长效机制,更好促进跨区作业发展,保障争抢农时和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同时,研究探索允许服务组织农忙时期存储一定量燃油等措施,有效解决农机户在跨区作业中遇到的加油难问题。
(二)关于购买农机补贴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配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地方财政配套工作经费标准、经费来源和使用流程,为补贴工作高效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2.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将监督制度化,严格约束各种违规行为。
(三)关于农机作业燃油补贴制度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考虑到燃油税改革、农业机械作业市场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总结农机田间作业用油补贴试点和一些地方实施燃油补贴措施的经验,研究探索更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补贴机制,增强补贴针对性和补贴力度,切实减轻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燃油支出负担,保护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
(四)其他建议
1.加强法律实施监督,提高制度实施效果。为提高这三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切实解决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推动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同时,通过召开制度落实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交流法律制度落实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三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宣传和培训力度,促进三项法律制度的更好落实。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三项制度,是支持跨区作业,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户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的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实施三项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继续加强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扩大这三项制度在农民、农机企业和社会公众中的影响,提升其知晓度、认同度,使广大农民真正理解好、享受到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加深全社会对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总体战略的理解和把握,从而实现立法目标。